诉讼时效3年20年怎么确定“典”亮万家灯火 守护美好生活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5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第47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开放日活动现场,5名检察干警分别结合各自履职实践讲述了办案故事,生动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的履职担当。《检察日报》现摘选5名讲述人的讲述内容,以飨读者。
2024年5月的一天,我院12309接待大厅来了一位身形瘦弱的大姐。她一开口,便向我们诉说前夫的无情和自己的委屈,说她的案件败诉了,她不服,要来检察院申请监督。
大姐姓王,1995年和李某结婚,有个儿子小康。在小康5岁时,李某外出打工,此后很少回家。20多年里,王大姐一边照顾一家老小,一边打理服装店的小生意,李某却自2016年起3次起诉离婚。在第3次诉讼中,王大姐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以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为由未予支持,并判决二人离婚。
“我就想要点补偿,法院还要我拿证据,20多年洗衣做饭、照顾老小,这不算证据吗?”王大姐的话引发了我的思考。民法典第1088条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生活中,男方挣钱养家、女方操持家务都是对家庭的贡献,如何认定一方“负担了较多义务”呢?
我想,查明王大姐和李某对家庭的贡献情况,是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关键。于是,我们先找到了李某,在与他沟通时,他眼神躲闪,除了承认自己年轻时就外出打工,现在没什么收入,其他的一概不说。
考虑到两人的孩子比较了解情况,我们找到已经成年的小康。提起父亲,小康一脸冷漠地说,他是母亲一手带大的,父亲没有陪伴过他,也没有给过他钱。小康的话让我们对王大姐的陈述形成了初步确信。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情况,我们又找了街坊、社区工作人员,但他们有的表示不了解情况,有的避而不谈。实在没办法,我们又调整思路,联系上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告诉我们李某曾经有个工作单位。根据这条信息,我们找到了李某原单位的刘主任。可刘主任起初也有顾虑,认为“两边都是熟人,说啥都不好”。我们调整策略,将王大姐离婚未获一分钱补偿的情况如实相告。刘主任受到触动,放下顾虑告诉我们,2000年企业改制,李某去青海打工,之后很少回家,王大姐独自经营一家小服装店,艰难度日。
至此,结合王大姐的讲述、小康的证言以及刘主任的介绍,已能充分证实李某外出打工后,王大姐20多年独自抚养孩子、支撑家庭的事实。
案子查清了,但对王大姐能否获得补偿我心里还没底。站在王大姐不到10平方米的小店里,看到她生意冷清,我提出给她申请司法救助金,谁知她竟礼貌而坚定地拒绝了:“我不要这个款,我的钱就该他给,这是他欠我的。”那一刻,我既惊讶又心生敬意。我明白她要的不只是补偿,更是公平和尊严。我们该做的,就是通过依法履职查清事实,还她一个公道。
基于查明的事实,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由于调查深入、证据充分,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那么,补偿金额该怎么确定呢?当时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法院担心男方的经济能力,打算判决较低金额,并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在缺少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的确定既要参考同类判决,又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为此,我们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仔细梳理经济补偿的考量因素,并再次来到王大姐所在的小镇,调查当地生活水平。
在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时,我们通过多媒体示证,一一展示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王大姐对家庭的付出、李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建议法院提高补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王大姐支付经济补偿8万元。
有了这笔补偿款,王大姐能够在小镇上有个栖身之地,加上服装店的小生意,日子总算有了着落。这一刻,一直为案子奔波的我们,终于长舒了一口气!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用法律的力量,让一名普通女性的辛苦付出得到了温暖回应。民法典第1088条为无数默默付出的家庭成员发声——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被忽视,它应当被正视、被尊重、被保护,让更多家庭成员在合理分工中彼此看见、在相互尊重中携手同行!
有一年3月的一个下午,我正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忙碌着。突然,一位大爷冲了进来,情绪激动地哭喊道:“我从来没有和任何人打过‘官司’,卡上的钱怎么被划走了,这到底还让不让我活了?”我连忙安抚大爷坐下。
大爷叫老韩,是山东寿光人,10年前曾在睢宁种过菜,如今却成了“老赖”,高铁不让坐,大巴车倒了3次才来到这里。他坚称自己从未和任何人发生过纠纷,既没有收到过法院传票,也没有出过庭,怎么会莫名其妙卷入官司呢?
我们根据老韩反映的问题调阅相关卷宗,发现起诉老韩的是一名姓沈的草苫供应商,法院支持原告的关键证据是老韩出具的草苫收货条。我们经过审查发现收货的时间、数量、单价等信息准确无误,最要命的是还有老韩的亲笔签名。
老韩提到的蔬菜公司成为了解开谜团的关键,但他不知道公司的名称,只记得当年种菜的地点在睢宁县光明镇幸福村。然而,我们实地走访后发现,当时参与建设的蔬菜公司有上百家。10年过去了,要在这么多公司中找到老韩所说的那一家,如同大海捞针。我们又根据卷宗记载的信息找到沈某,向其询问蔬菜公司的信息,但他表示不知道什么蔬菜公司,并一口咬定老韩就是欠钱不想还。
如果老韩所说的蔬菜公司真实存在,怎么会没有任何蛛丝马迹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再次约见老韩,告知其查证的情况。老韩绝望地哭喊道:“我就知道你们当地人是一伙的,找你们检察院也没啥用,那就让我做一辈子‘老赖’吧!”
看着老韩离去的背影,我内心五味杂陈。一个菜农如果真的是“老赖”,怎会辗转近千里来讨说法?这不符合常理!决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一定要搞清楚他到底是不是“老赖”。
为了查明真相,我们联合专业信息技术人员,全方位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利用裁判文书系统对沈某进行类案检索后,发现两条关键信息:一是沈某除此案之外,竟还有11起民事诉讼案件带有菜农、草苫款、收货条等特征,与老韩案件几乎如出一辙。二是沈某曾与一蔬菜公司有过诉讼案件。根据相关卷宗内的信息,我们找到了这家公司——南京的蓝天蔬菜公司(化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说:“2008年前后我们在光明镇幸福村建设蔬菜大棚,老韩是租赁大棚种植蔬菜的,沈某是提供草苫子的,这个钱在诉讼后蓝天公司已经结清了。”
这就奇怪了,既然沈某的草苫款已得到全部清偿,那老韩为啥又成为被告,被定为“老赖”呢?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我们兵分两路实地走访。一路继续跟进老韩的案件,丰富证据链;另一路针对检索出来的另外11起案件前往山东菏泽、寿光等地深入调查。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我们实地走访证人20余名,挖出沈某制造虚假诉讼案件12起,涉案执行款达44万余元。至此,事实真相大白:另外几起案件的被告人老沙、老李、老陈、老夏,和老韩一样,当年从蓝天公司租赁大棚种植蔬菜,沈某每次将草苫子送到后由他们签字代收,以便蓝天公司和沈某结算草苫款。没想到蓝天公司付清货款后,沈某又利用他们给其出具的收货条二次起诉老韩这些菜农要钱。
调查核实后,我们经过充分研判,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监督程序。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随后,我们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通过执行回转的方式帮老韩他们要回血汗钱。鉴于沈某已涉嫌刑事犯罪,我们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沈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追究了沈某的刑事责任。
从老韩眉头紧锁的求助到我们锲而不舍的追踪,再到沈某被判刑后的尘埃落定,我深刻体会到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那是2023年3月的一天早晨,老董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说村委会欠他工钱,他要了20年也没要到。
经了解,老董从1978年至1998年在农村放电影,有时村里没钱他就自己垫,到现在董家村委会还欠他影片租金3.8万元、放映劳务费4.3万元。1997年,老董的妻子摔伤,急需用钱治疗,但村里一直没钱给老董,直到2003年时才打了张欠条。之后老董每年年底都去村委会要账,均没有结果。
带着疑问,第二天我们赶到董家村委会核实情况。村支书说他自己是本村人,2005年开始当村干部,老董确实每年年底都来要钱。这笔钱是几十年前的旧账,账本没有了,老干部也都不在了,打欠条的会计老严十几年前也搬走了,根本搞不清楚。
老董怎么会为村里垫付这么多钱呢?我们来到老董家里,一进门就看见客厅中间的桌子上摆着一枚“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家里陈设很简单。寒暄过后,我问老董怎么会给村里垫这么多钱,他说:“当时没什么娱乐活动,大家都特别盼着放电影,尤其是孩子们。我实在不忍心村里人看不到电影。”
从老董家出来,我们又找了村里几位老人了解情况,他们都说老董是大好人,上世纪70年代,他在公社当电影放映员。村里没钱放电影,老董总是自掏腰包垫付。后来,他妻子摔伤,因没钱耽误了治疗,瘫痪在床几十年,前几年去世了,家里日子很难过。
回单位的路上,我想这个案子确实难办。同时,老董那句“不忍心让村里人看不到电影”一直在我脑海里回响。作为民事检察官,支持提起民事诉讼,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再难也不能放弃。
本案年代久远,老董因年老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我们决定帮忙收集。影片租金和电影放映劳务费是不是应由村委会支付?村里没有账册,乡档案室、县档案馆有没有呢?老董被任命为电影放映员有没有任命文件呢?
有了这个思路,我们兴冲冲地来到了乡档案室。结果工作人员告诉我们,1998年发洪水,账本都被泡烂了。我们在一堆浸有水渍的材料中翻了一上午,虽然没有找到董家村委会的账册,但找到了其他村委会的零散账本,里面有支付老董影片租金和电影放映劳务费的明细。
接着,我们在县档案馆找了整整两天,终于找到一本旧会议记录本,里面写着:“1978年12月31日,任命董某某负责电影放映队工作。”
虽然任命老董的会议记录可以印证老董所说的放映电影的事实,其他村委会的支付明细也可以印证影片租金和电影放映劳务费确实由各个村委会支付。但是,董家村委会拖欠老董的金额到底是多少呢?
当时打欠条的村委会会计老严成了本案关键证人。我们立即联系当地派出所,通过户籍系统查到老严儿子的电话,找到了老严。他证实村里确实拖欠老董放映劳务费和影片租金,欠条是他根据当时的放映明细打的。
总算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2023年5月,我们依法向县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老董紧紧握住我们的手说:“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坚持,我都不抱希望了。”看着老董的笑脸,我们也松了一口气。
可是,即便起诉了,老董拿得到钱吗?为真正帮到老董,我们积极协同县法院组织调解。头回调解时,村支书支支吾吾,一会儿说“村里没钱”,一会儿说“历史遗留问题没办法解决”。我把取到的证据摆出来,指着墙上“不忘初心”的标语说:“村支书,您小时候也是追着董叔的电影跑,那会儿他为了让你们看上电影,连结婚的手表都卖了!”在场的村干部都低下了头,有个女干部还偷偷抹眼泪。经过释法说理,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
老董考虑到村委会确实困难,同意村委会分期支付。县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当天,老董就收到了第一笔钱。他激动地抹着眼泪说:“现在我的老年生活总算有着落了。”同事在旁边用手机抓拍了这一瞬间,照片中,70多岁的老放映员和佩戴检徽的我们并肩而立,仿佛在诉说着时代的接力——变的是岁月,不变的是为民的赤诚。
北京初春的一天,我院的接待室里,一个小伙子满头大汗,手里紧紧攥着皱巴巴的借条说:“检察官,我的公积金被人骗走了!”
这话乍一听荒谬至极:提取公积金要本人符合条件、层层审核,怎么会轻易被骗呢?没想到,这个离奇的开头,竟牵扯出一起假官司。
小伙子姓王。几个月前,股市飘红让小王急红了眼,可缺少本金却成了拦路虎。此时,朋友圈突然出现的“专业提取公积金”广告像一根救命稻草。小王联系上广告中的老魏后,对方打包票说:“兄弟放心,我帮上百人取过,合法合规,绝对出不了岔子!”
在老魏的“指导”下,小王亲手写下15万元的借条和收条。接着在老魏的安排下,小王成了被告。法庭调解时,老魏拿着假借条声泪俱下,小王配合着低头认错,法院很快出具了还款调解书。20天后,小王的公积金账户被法院直接扣划,执行款就这样转到了老魏手里。小王心中虽有不安,但想着马上就能拿到投资本金,也就忍了。可当老魏打回8万元时,小王才发现手续费从约定的20%暴涨到了近50%。他顿时觉得不对劲,想要反悔,可老魏电话关机,人间蒸发。
我一听这个过程,虚构借贷事实,利用司法程序,获取不当利益,是典型的虚假诉讼。顺着线索深挖,我们发现老魏近3年有32起同类案件,涉案金额超400万元。资金流向显示,每笔公积金到账后,老魏都会通过其他人的账户进行周转,再将“缩水”的钱转回给像小王这样的“借款人”。
资金回流的证据有了,但当事人相关的证据,只有小王的陈述,还远远不足以认定虚假诉讼的事实。接下来的重点,就是突破其他“借款人”了。当我们找到另一位借款人小李时,她却矢口否认。转机出现在我们发现32人中的小李和小马是同事关系。第二次询问时,我们将小李、小马安排在相邻的两间询问室。结束询问时,两人在走廊中“偶遇”。小李脸色瞬间煞白:“他怎么在这儿?他说什么了?”我说:“人家态度可比你好”,这句话彻底击溃了小李的心理防线。之后,小李、小马双双坦白,其余当事人也逐一被击破。
接下来就是老魏了,没想到老魏被找到后,竟还在狡辩:“我帮他们取自己的钱也犯法?”我们义正词严:“合法提取没问题,但欺骗法院、破坏司法秩序、危害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就是违法犯罪!”
案件看似尘埃落定,然而用来转账的“其他人”却成了我们心里的一根刺。翻遍老魏数百页的银行流水,经过抽丝剥茧般的细致调查,一个分工明确的10人作案团伙逐渐浮出水面。10人共涉及132起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9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对这132个案子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全部采纳,撤销了这些案子的调解结果。老魏等10人也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小王等人,因为情节轻微、退还了公积金款,均被不起诉,消失的900余万元公积金重新回到了原位!
案子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我们意识到,这绝非个案,背后或许藏着庞大的黑灰产业链。在北京市检察院的支持下,“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运而生。如今,这个模型已在全国范围内触发监督线索,其中,北京市检察机关运用这个模型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共计206件,还向河北省、辽宁省检察机关移送监督线条,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余万元公积金款被追回,成功斩断了伸向公积金的“黑手”。
这场惊心动魄的较量,不仅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雷霆出击,更是一堂全民普法课。当虚假诉讼的迷雾被驱散,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普照每一个角落。
民事案件,做到胜败皆服是很难的,更何况是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但今年春节前,我们竟然同一天收到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寄来的锦旗,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2011年,老李承包修建了3条乡村道路,由老杨供应沙石建材。工程结束后,材料款却未结清。2014年,老杨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李支付37万元材料款。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老杨的诉求。老杨胜诉后申请执行,得款26万元。但老李不服,不断申诉和信访。2017年5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新一轮的一审、二审后,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老李不欠老杨的材料款,驳回了老杨的诉求。老杨败诉后,对结果不满意,四处讨说法。老李虽然胜诉,但执行回转款一直未到位,他也不满意。
2022年10月,老杨向最高检申请复查,希望讨回公道。我们审查后发现,该案虽历经4次庭审,但事实并未彻底查清。老杨的主要证据是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款37万元,错账包来回”,而两轮诉讼对欠条的认定截然相反。我们着重审查了一份《支付方案》,其内容显示“3条路补助款共36.8万元,老李还应向老杨支付18万元”,这与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支付方案》的真实性如何?它是不是对欠款的进一步对账?
在四川省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的配合下,我们会同最高检检察信息技术中心,对《支付方案》的真实性展开调查。视频听证中,双方各执一词:老李坚决否认签名是其书写,老杨则坚称签名属实。
案件陷入僵持,我内心纠结:案件能否查清?是否需要去当地实地调查?临近年底,能否在过年前化解纠纷,让当事人过个好年?
要查清案件事实,就要“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想到这,我下定了决心:到现场去,明天就出发!第二天一早,我们就和技术部门同事一起,奔赴绵阳。
在绵阳市检察院,老杨激动地向我们陈述情况,并提交了《支付方案》原件。老李起初对我们不信任,但在我们的耐心解释下,他配合技术人员进行了签名笔迹采样。因老李书写特征不稳定,鉴定难度较大,技术部门慎重得出鉴定意见:《支付方案》签名确为老李本人书写。
既然已查明事实,案件是否应当抗诉呢?旷日持久的诉讼已经让双方身心俱疲,如果再走一轮再审程序,矛盾会不会再次激化呢?双方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算再次改判,又将如何执行呢?在提出监督意见时,我们犹豫了。
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司法机关应查清所有案件事实。这种朴素的司法正义观念,与我们“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的办案理念相契合,也让检察和解有了可能。
鉴定意见出来后,我们给双方算了一笔账:若抗诉,老李需承担18万元付款义务,老杨通过执行已得26万元,应退回8万元。但老杨已无财产和收入来源,8万元难以追回。双方在诉讼中均存在不诚信之处。既然已经查清事实,双方能否各退一步,就此和解呢?
出乎意料的是,老李对我们非常理解,他最终承认签名是其书写,并愿意和解,也不要求老杨退款了。老杨也认识到自己之前贪心,没有及时提交《支付方案》,导致自己败诉,现在愿意撤回复查申请。
双方达成和解后,我们并未止步。考虑到双方仍陷于执行回转纠纷,我们多次与游仙区法院联系,建议解除对老杨的失信执行措施。2024年12月,老李撤回执行回转申请,法院将老杨从失信名单中移除。执行回转案件终结,双方彻底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徐日丹孙风娟刘亭亭郭荣荣图片摄影:本报记者程丁钟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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